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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邓怡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6-03-10

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邓怡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专业、深入的案件分析与承办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检察机关依法对丰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邓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提出精准辩护意见,其观点被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成功为丰某洗刷刑事指控,案件取得圆满结果,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信任。


  司法实务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常因涉案资金流转、人员关联等表象存在认定偏差,易出现无关人员被不当牵连立案的情形。本文将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分享该案的辩护思路与核心要点,为同类涉赌刑事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一、账户被借用牵连,涉嫌开设赌场被立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涉案人员佟某纠集丰某(丰某),通过提供免费食宿、机票及资金担保、资金结算等方式,招揽赌客赴澳门以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并从中牟利,丰某因此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经查,案件中涉资金流转的核心事实为佟某曾借用丰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丰某在佟某的要求下,仅负责确认资金到账并按其指令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全程对案涉资金的来源、实际用途及性质均不知情,且在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丰某未对账户内资金无任何截留,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也未参与过佟某的任何其他相关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起诉条件,应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本案核心辩护要点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丰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如下:


  (一)丰某主观上对涉案开设赌场行为无明知,缺乏犯罪的故意


  开设赌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而参与其中。本案中,公安机关仅以丰某与佟某的特殊朋友关系,便推定丰某对佟某招揽赌客、开设赌场的行为主观明知,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且现有证据无法形成闭环。从案件事实来看,佟某因自身情况未与丰某共同生活,二人仅偶尔见面,丰某对佟某的相关行为并无了解,全案亦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丰某知晓佟某的开设赌场行为及案涉资金的赌博相关属性,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无事实依据,不能仅凭身份关系作出有罪推定。


  (二)丰某客观上未实施开设赌场的实行或协助行为,仅为不知情下的账户出借与转账操作


  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或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场地、人员、结算等实质性协助。本案中,丰某的行为仅为基于朋友关系出借银行卡,并按佟某要求完成简单的转账操作,既未参与招揽赌客、提供食宿机票、设立赌博场地等开设赌场的核心行为,也未参与案涉资金的担保、结算、分配等关键环节,对佟某借用账户的真实目的完全不知情。丰某的该行为并非为开设赌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与支持,与佟某的涉案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三)丰某无任何获利情形,与佟某无共同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明确的共同犯意联络,且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本案中,案涉资金进入丰某账户后,均按佟某要求全额分笔转出,丰某未截留任何资金,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也未与佟某就开设赌场行为进行过任何沟通、商议,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开设赌场的共同犯意联络,缺乏共同犯罪的成立基础,依法不能认定丰某为佟某开设赌场行为的共犯。


  (四)公安机关的认定存在有罪推定,违背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不得仅凭表面行为或身份关系作出有罪推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无证据证明丰某主观明知、客观参与的情况下,仅以账户被借用的表面事实,便将丰某认定为佟某开设赌场行为的共犯,该认定方式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准则,也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


  三、案件结果


  邓怡律师基于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件事实与《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就案件核心争议点与承办检察官展开多次、充分的专业沟通,详细阐释辩护观点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与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经全面、严格审查全案证据,充分认可邓怡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指控丰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丰某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终依法对丰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四、类案辩护思路梳理


  本案反映出涉赌刑事案件中,因账户借用、资金流转、人员关联等表象导致无关人员被不当牵连的情形,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对开设赌场罪同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梳理如下,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1.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观明知是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辩护中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对仅凭身份关系、表面接触作出的主观推定,应结合案件事实予以反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2.甄别行为人客观行为的性质,区分实质性协助与一般民事行为:对涉及账户出借、资金转账、日常联络等行为的,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行为的真实目的,是否为开设赌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与支持,严格区分刑法意义上的协助行为与普通的民事行为,避免将无关联的一般行为认定为犯罪协助。


  3.审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核查犯意联络与获利情形:对被认定为共犯的案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共同犯意联络,行为人是否从开设赌场行为中获利,若缺乏犯意联络或无任何获利,应从共犯成立的要件角度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4.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针对司法机关仅以表面事实作出的有罪认定,应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指出该认定存在的有罪推定问题,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对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行为,依法提出不予追诉的辩护意见。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需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注重对主客观事实的实质性审查,避免因表面的资金、人员关联而扩大刑事追责范围。这也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关键。


  五、办案小结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审查起诉阶段占据着承前启后的核心地位,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往往被视为挽救案件结果的“黄金窗口期”,这一时期,律师通过阅卷、取证和意见交换,能够促使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案件疑点、纠正错漏。可以说,这是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前,争取无罪或无罪化处理的最后一道有力防线,所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并展开工作至关重要。


  而要在此阶段争取一份不起诉决定,这要求律师能够精准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论证案件存在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等法定情形。更重要的是,辩护人不仅要对抗侦查机关的追诉惯性,还需说服检察官依法履职。因此,每一份不起诉决定背后,都是法律专业与司法智慧的艰苦博弈,是当事人命运得以扭转的珍贵成果。